鲁科字〔2021〕48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法子》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法子》(鲁财教〔2016〕59号)和《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鲁办发〔2018〕37号)等有关划定落实补助资金。
二、、2020年造就高新技术企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仍按《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造就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法子》(鲁财教〔2017〕56号)有关划定落实补助资金。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颁布)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推动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执行定见》和《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科技鼎新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心灵,,,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治理暂行法子》有关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铺排,,,用于补助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造就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等对象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掌管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治理,,,拨付预算资金等。省科技厅掌管补助资金预算铺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订补助资金分配规划等。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掌管补助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蕴含:::
(一)初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二)许昌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或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核准建设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二)孵化运行绩效优良,,,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产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变乱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上述第六条第二款中,,,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一)企业注册地、、重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且入驻孵化功夫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功夫应在36个月以内;不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昔时入驻企业。
(二)企业昔时度初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机构认定。
第四章 补助尺度
第八条 对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赐与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赐与15万元补助。
对许昌市除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外,,,其他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赐与5万元补助;对许昌市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赐与3万元补助。
第九条 凭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造就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五章 补助法式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颁布申报工作通知,,,同时下达经初步筛选后切合补助前提的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
第十一条 各市科技局组织切合前提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供企业入驻孵化和谈。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或所造就高新技术企业产生名称调换,,,应提供相应改名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各市科技局对本市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切合补助前提的,,,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补助打算,,,省财政厅铺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获得补助单元。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研发活动、、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获得补助资金的单元应强化资金使用治理,,,严格执行财政规章制度和管帐核算法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激励各市制订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型企业造就工作,,,疏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升孵化绩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当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补助政策执行情况发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美满政策的重要凭据。
第十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伎俩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划定查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法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掌管诠释。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