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迅速增长。与此同时,,不以使用为主张的商标恶意囤积景象也愈演愈烈。实际中,,诉争商标经让渡后,,受让人往往主张其不再组成恶意囤积商标,,为此可能提出如下理由:::诉争商标申请人是代受让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受让人应合用善意获得制度获得商标权;受让人拥有真实使用意图,,诉争商标切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17.4所指情景;诉争商标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会给受让人造成难以添补的损失;诉争商标为申请人抢注受让人的商标,,且获准注册超过五年,,受让人已无法采取其他伎俩守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让报答申请人抢注诉争商标所针对的对象,,其基于成本思考才决定有偿受让诉争商标,,为节约社会资源,,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
笔者以为,,前述理由均难以成立,,原因如下:::
1.受让人难以证明申请人是代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实际中,,部门权势人尤其是国外权势人由于不熟悉国内司法,,或者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主张,,会授权国内经销商申请注册并使用其商标。此时诉争商标通常也不会组成恶意囤积商标。但受让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其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且其或者申请人拥有真实的使用意图。
2.受让人是否善意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首先,,善意获得制度针对的是物权,,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司律例定。”知识产权不是物权。其次,,善意获得的前提是“无处罚权人”让渡物权,,而商标让渡人显然是有处罚权的人。再次,,善意获得的后果是善意受让人获得物权,,但争议焦点不是让渡人和受让人谁获得商标权,,而是该商标是否为恶意囤积商标。
3.受让人是否拥有使用意图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渡罄碇改稀17.4中诉争商标使用的主体仅为申请人而非受让人。受让人的使用不影响诉争商标申请时的认定。当然,,若是受让人证明申请人将诉争商标投入了贸易使用,,那么诉争商标有可能不组成恶意囤积商标。
4.受让人能够通过其他蹊径添补自己的损失。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如果受让人之前未使用类似商标,,则诉争商标之上不会凝固商誉;如果受让人之前使用了类似商标,,则之前形成的商誉会附着在类似商标而非诉争商标之上。因而,,诉争商标是否无效并不会侵害受让人的合法权利,,受让人的损失重要在于买卖成本。然而,,受让人本能够通过异议、、、宣告无效等方式使诉争商标归于无效,,即便受让人支付了商标让渡的对价,,在诉争商标归于无效后,,其也能够基于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或侵害赔偿。
5.恶意囤积商标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限度。若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仅侵害了受让人的权利,,那么在获准注册五年后,,受让人针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要求简直难以成功。然而,,由于恶意囤积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拥有更严重的不良影响,,司法也赐与了更严格的规制,,恶意囤积的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后,,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要求仍有可能成功。
6.诉争商标归于无效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对社会公家而言,,恶意囤积商标亏损大量贵重的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产生了严重的外部不经济成效。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对社会公家来说是一种高成本、、、零收益的行为。而对申请人而言,,恶意囤积商标的成本由注册及维持成本、、、“维权”成本、、、买卖成本、、、机遇成本、、、违法成本等组成。
商标注册及维持成本由以下部门组成:::受理商标注册费最低270元,,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用度50元至100元,,商标代理机构和律师收取的代理用度视具体情景而定。“维权”成本是指申请人提出侵害商标权之诉所支出的成本,,以诉讼代理用度为主,,且并不愿定产生。买卖成本是指申请报答实现商标让渡所支出的成本,,不论是自动寻求买卖机遇还是被动接受他人的要约,,申请人支出的买卖成本相对较少。“在存在稀缺的世界上,,选择一种器材意味着要烧毁其他一些器材。一项选择的机遇成本,,是相应的所烧毁的物品或劳务价值”。恶意囤积商标险些不必要申请人因而而烧毁其他利益,,故机遇成本趋近于零。违法成本是申请人由于违法所需职守的成本,,通常可能会由行政机关赐与忠告、、、??畹刃姓处;蛴煞ㄔ阂婪ù陀氪Ψ#,并且一旦被认定拥有恶意囤积行为,,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商标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申请人所获利益重要是由商标让渡的对价和“维权”胜诉所获“赔偿”组成,,以商标让渡的对价为主。
因而,,为了更好地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必要尽量提高申请人违法成本,,降低其商标让渡收益,,以保障其成本大于收益。若是由于受让人是申请人抢注诉争商标所针对的对象,,就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或维持有效,,则可能导致更多申请人在利益驱动下做出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从而不休推高社会成本,,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犹如抱薪救火。
总之,,注册商标恶意囤积情景已成为商标注册中的怪景象,,坚定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加大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进攻力度,,守护恳切信誉、、、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已成为多方共识。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影响正常的商标注册审查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便申请人将商标让渡给他人,,也不能因而将申请商标的行为正当化。市场主体也应深入对司法律规的意识,,申请人该当以使用为主张申请注册商标,,全力预防恶意囤积商标嫌疑;受让人在受让商标前该当仔细相识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情况,,在商标让渡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更好地;ぷ约旱暮戏ㄈɡ。